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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单位:某某至某某(赣粤界)高速公路某某至某某段新建工程路基路面施工P3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高速P3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徐某某,系江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原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组织机构代码:705*****-X,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路**号

被告刘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县人,家住赣州市**区*****号,原任**高速P3标段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高速P3标段项目部、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3日,江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至**(赣粤界)高速公路**至**段新建工程路基路面工程施工P3标段,中标后该工程交予被告单位**高速P3标段项目部负责施工,被告人刘某某系该项目部副经理,负责修建搅拌站的场地分配和施工。2015年元月份,该项目部向于都县林业局递交了于都县**乡**村****村临时租用林地27.8亩作为2#白站拌合站场地用地申请,同时与村民签订了63.13亩临时用地协议,并发放了临时用地补偿金284085元。为加快**高速P3标段项目的工期,早日完成省重点工程的节点任务,被告单位**高速P3标段项目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公司的两台挖机、两台铲车在**乡**村**组**公路旁“***”山场以剥山皮、开挖山体、平整土地的形式建立混泥土搅拌站,大片林地遭到破坏。经于都县林业局鉴定,造成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54.2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0日,江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毁坏林地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并负责补植复绿费用,复绿计划于2021年3月完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胡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速P3标段项目部、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搅拌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斌

检察官助理:张建华

2020年9月23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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