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组**号。2007年3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2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3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天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唐县**镇**村**山坡上非法挖山采砂,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行唐县**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镇**村**山坡上采砂破坏林地总面积为19.94亩,其中破坏**项目新造林地15.4亩,乔木林3.48亩,宜林地1.0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杨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2.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行唐县**草地资源鉴定中心关于非法采砂占地面积的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宜林地非法采砂,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李志鹏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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