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磴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推土机,将属于磴口县**林场位于**嘎查**社**生态项目区内的土地用推土机推开耕种农作物。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刘某某开垦的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防风固沙林,亩数54.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重新鉴定申请书、占地对比图、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54.9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金佩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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