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本村17.4亩土地硬化后建房,造成17.4耕地严重破坏无法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宫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君
2020年1月6日
附:
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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