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1********,汉族,文盲,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镇**村**组**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25日,刘某甲向黑河市爱辉区**贮木场以每公顷6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纳承租费,在黑河市爱辉区**林场**营林区**班**小班林地内租种面积为1公顷的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2011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该耕地附近的林地内,陆续擅自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刘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林场**营林区**班**小班林地内,占用林地面积为17.19亩;被占用的林地均为国防林。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到案及破案经过,林权证、小班调查卡片,土地交费收据,情况材料等。
2.证人许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国有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郭凤奎
检察员:孙 磊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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