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铲车等工具在其承包的五常市**林场**林班内开垦林地27.08亩。经**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抠挖蓄水池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还林保证金等;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证据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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