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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5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程某某在其承包的林地内栽植树木樟子松,后和肖某某说其不打算经营涉案地块,如果肖某某想经营该地块可以免费耕种,最终肖某某并没有经营该地块,在肖某某与刘某某闲聊时,被告人刘某某得知程某某地块可免费耕种。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程某某栽植章子松的林地内种植打瓜,被告人刘某某在种植该地块时并没有通知程某某,也没有付给程某某和肖某某费用。经民警现场勘查,被告人刘某某种植打瓜面积为47198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土地性质认定结论:刘某某种植打瓜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47198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涉案者占用林地种植打瓜面积为47198平方米,折合70.8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成活率不足40%的樟子松地块内行间间种农作物打瓜,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并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8485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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