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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土默特左旗**区域服务中心(现为**镇)**村民委员会同意,于2018年、2019年擅自在该村西南树林内树木行间空地上先后种植西瓜、玉米。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8行共计22.5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系农田牧场防护林,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身份信息、土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证明、土默特左旗**镇**村民委员会证明;

2.证人证言:

张某某、温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林司[2020]林鉴字第038号);

5. 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田牧场防护林地22.52亩种植农作物,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

   检察官助理:盛泽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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