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在没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无极县**村耕地11.2亩,用于建设**住宅楼,并在接到无极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下,继续施工。直至整体完工。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占地情况作出鉴定,刘某某建设住宅楼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9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石家庄市**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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