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7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位于科左后旗**镇**嘎查刘某某住宅东南30米处和**嘎查西南2300米处两块自家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绿豆、黑扁豆。经林业技术鉴定,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9.41亩,地类为防护林林地,构成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GPS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后林认定(082)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现场勘验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19.41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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