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前检二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未经许可,在位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村**社自己承包的土地内雇佣铲车开垦20.13亩草原、32.1亩林地,开垦后种植玉米改变了用途。2019年11月12日,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植被全部损毁,破坏严重。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6月4日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产权档案、开垦土地影像图、草原经营权证、草原承包权证、管护费落实到户明细表、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开垦土地示意图、管护费落实到户明细表、现状情况调查表、已办结资金记录、关于城川镇**村集体草原的评定时间及草原证办法情况的说明、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关于城川镇**村刘刘某乙和刘某丙名下林权证办理情况的说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禁牧补助资金发放清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证人赵某某、闫某某、郭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日格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鄂托克前旗城川镇**村**社的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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