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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从2010年开始,以每亩每年人民币300-2500元不等的价格,陆续向同村10户村民承租位于长泰县**镇**村**的低洼田地。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让人倾倒建筑垃圾填高农田,2017年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后在农田上搭建一排占地120平方米的管理房、组装一台石子破碎机和一台石粉筛洗机,至2017年年底石子破碎场建成,用于经营隧道洞渣破碎及石粉筛洗。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某石子破碎场的土地规划为耕地(水田),属于基本农田,占地总面积为23.52亩,该地块的土地已受破坏,不适合种植。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号碎石厂内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刘某某根据耕地修复方案积极恢复,已有13.52亩的土地基本平整,排水较为通畅,基本满足耕地的耕种要求。经厦门兰瑞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验收,修复后的土壤基本可以满足作物的生长需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承包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兰瑞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坏耕地修复情况说明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计23.52亩,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明成

检察员:王阿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51595****)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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