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曾用名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后于2020年5月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以转租、转让、土地置换等方式获得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地名)的使用权,随后被告人刘**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使用、占用等相关许可手续或经相关部门允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地的林地上实施平整场地、堆放煤泥、煤矸石、建房、加工石料石材、修建蓄水池、砌围墙、采石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致使林地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恢复。经鉴定,被告人刘**非法占用、毁坏的林地面积为8.053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地类型为公益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补充卷壹册,卷外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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