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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黑水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屯,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承包张某某位于洮南市**镇**村**屯**林地。承包后,2019年,刘某甲未种树,在该地块种植了绿豆,2020年4月先是在该地块种植杨树苗,后又种植玉米。经洮南**局鉴定,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为0.35485公顷(合5.32275亩),该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该地块现状为无树、无树垄,种植玉米,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已无法回复原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许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已无法恢复原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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