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青岛信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仁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张良虎,股东张良虎,2015年1月,股东变更为福晚投资控投(上海)有限公司,2015年5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玉东。2016年4月27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青岛福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爱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陈玉东,股东为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路**号。上述两公司在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合同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开始在信仁公司担任前台,2016年12月开始在信仁公司(福爱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讲课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某共吸收25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约367万元,已返还人民币约89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约278万元。
后被告人刘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凤森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旻
代理检察员:王旭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审计报告一册;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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