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庄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惑,向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存款人民币6788334元,用于向他人放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借款专用收据等;2.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胜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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