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7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县**小区**单元**室,系中国**银行**县支行镇郊网点主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大厦,公司成立至今,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始终为王某某。2013年9月至今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刘某某等人通过对外宣传黑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私募基金名义并违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销售理财产品,以投资给予高额回报为诱佴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某某在中国**银行**县支行镇郊网点任职期间,通过其介绍和宣传到**投资的人员需要在她所在网点转款,**分公司的李某某确认投资金额到账后,给刘某某儿子韩某某的银行卡转入提成,并邮寄合同和客户确认单给刘某某,刘某某参与销售理财产品并获得提成。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某从2013年至2018年8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镇郊网点任职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485,000.00万元。
2019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南岗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人员信息表、报案书、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客户投资确认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等7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重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