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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信息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信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份在喀左发展业务,并授权喀左县人被告人刘某某为**地区**,其业务范围有理财、股权、优谷、智慧城、众筹等。黑龙江**信息有限公司于2015年到2018年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地区非法吸收不特定客户592人,吸收资金787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自首材料说明、户籍证明、授权书、调取证据清单、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局提供的材料、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季某某、王某甲、谢某某等人提供的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齐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孙某甲、谢某某、季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孙某乙、胡某乙、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优强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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