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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峰街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当家村社区湘江南路**号**栋****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4日,陈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江苏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起诉,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饮料、制造行业。2013年10月17日,某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陈某某在宜春市注册成立江苏某某食品股份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宜春分公司成立后,聘请易某(已起诉)担任宜春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宜春分公司并对某某公司负责、聘请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宜春分公司副经理,负责管理业务部门、绩效考核、宣讲会上推介公司情况等;聘请杨某(已判决)任业务总监负责管理业务员日常工作、聘请易某某(已判决)管理财务负责资金收管。宜春分公司自成立以来,组织业务员在宜春城区向中老年人等不特定对象发放传单,按照某某公司传授的话术技巧,组织推介会、邀请到某某公司参观等方式宣传公司经营理念和树立公司形象,以某某公司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16%至22%不等的年利息与中老年人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借款。自2014年3月至今,已查明某某公司向被害人易某乙等414户吸收存款人民币2693万元(已扣除当场返现金额约7万元)。截止目前,某某公司已归还被害人244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还35万元。2019年3月4日,债权人维权委员会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93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丁安琪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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