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69********,满族,初中,无业,云南众家和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2日至18日第五届南博会期间,**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县通用航空机场及相关产业园建设项目框架协议》,后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认缴的方式注册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为公司唯一的股东。被告人刘某某成立**公司后聘请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安某某、脱某某、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微信推广、业务员游说等方式,招募他人从一万元到十万元不等参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伙人合同和增资合同,投资后按月兑付受益,向推荐投资人、业务员支付佣金,吸纳不特定的人参与投资。案发后,民警从其公司搜查到投资人的合同850份,其中《合伙人合同书》300份,《微股东协议书》44份和《增资扩股合同书》506份。经鉴定,合同显示参与人与投资人数合计564人,吸引投资金额合计1869万元。退回投资额1万元,吸引投资净额1868万元。参与投资者共计1058名,其中有110名投资人从投资中获利,盈利金额为4293111.73元。有948名投资者未实现盈利,亏损达13510579.62元。被告人刘某某吸收投资款金额9217467.89元。
现已报案的被害人有195人,签订投资合同共计194份,合同金额共计5770000.00元,实际投资额共计5800000.00元,收回投资额共计1258199.46元,投资损失金额共计4491800.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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