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云计算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船营区东盟大厦内,以**云计算吉林分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及劳务合同,采取虚假宣传、熟人介绍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非法吸收李某某、胡某某、邵某某等36人存款人民币2331900元,以返本、返利方式返还被害人537394.3元,被害人损失合计1794505.7元。
案发后,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收款收据、银行交易凭证、收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吉林省云计算财务报表、北京银监局关于**云计算有限公司、**经贸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银行流水、股权认购合同、劳动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邵某某、闫某某、刘某乙、金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娇佼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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