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中共党员,曾系扶余市十七届人大代表,个体,住扶余市**镇**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在扶余市**镇开设的**商店为依托,以经营为由,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集资借款。自案发,非法吸收张某某、鞠某某、董某某等435人资金累计4427.5288万元人民币,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企业工商登记、房屋产权信息、银行资金收支明细、住院病历、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等;
2. 证人张某甲、鞠某某、董某某、郝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白某某、王某甲、张某丙、柳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方某某、贾某某等437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明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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