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从2017年7月开始,以自己开了间网络游戏工作室为名,扬言在互联网上玩游戏进行游戏装备的买卖可以获利,在微信群里发送网络下载的营业执照等手段,向投资人承诺:以880元一套参与投资,每月可以高额分红,买的套数越多分红利率越高为诱饵,引诱唐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21人先后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刘某某投资,经核查刘某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水记录,刘某某从唐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21人处吸收资金共计5634196.22元,至案发已返还本金和分红共计4294523.90元。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投资游戏亏损无法收回资金、所支付的分红过高、部分资金自己用于个人生活开销等原因,资金链断裂,已无偿还本金及支付投资分红的能力,遂到冕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集资参与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华
检察官助理:邓长勇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3册
3.集资明细表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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