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31959********,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栋**楼**号,住所地与户籍所在一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在广元市承包******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资金或口头承诺给被害人工程为由,向不特定多数人许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在被害人邓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等33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53500元,并向被害人支付部分其承诺的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借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壹册和情况说明壹份、散材料拾捌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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