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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该公司成立后,负责人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即组织、领导员工以派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月月盈、幸福之路等理财产品,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入职**(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就职于上述公司天津**分公司,先后担任**、**。其间,其本人或组织、领导团队成员,采用上述方式,向二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42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22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许某某、康某某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2、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登记信息、公司人员架构示意图、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收款确认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能够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并按照要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燕凌

检察官助理:刘晓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149****

2、侦查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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