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山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山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对外投资理财并承诺到期后保本付息为由,向张某等人吸收资金2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企业信息等书证、证人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