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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021985********,汉族,大学专科,群众,原**财富网络科技(北京)德州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楼**单元**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4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1日以来,**财富网络科技(北京)德州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宣传册、口口相传等途径,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该公司承诺在“百仁贷”APP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自2017年11月22日起,被告人刘某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先后在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陵市等地发展投资对象130人,吸收公众存款480余万元。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七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一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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