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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市**镇**路**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月23日退回安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远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表弟兰某甲(另案处理)的邀约下参加博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培训,后于同年6月在安远县**镇**路老电影院二楼正式经营门店“安远博远太阳公社”(以下简称“安远博远”),刘某某任店长、按人民币3200元/月领取工资(现金为主)加少量补助。

2017年9月份开始,刘某某以海博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团乐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安远以发传单、口口相传、送鸡蛋、请吃饭、旅游等方式吸引大量中老年人在其店内投资购买银卡、金卡、明珠、皇冠等会员,刘某某对外宣传一个银卡人民币1290元,每天还本付息6-7元;5个银卡为一个金卡人民币6450元,每天还本付息30-35元;10个银卡为一个明珠人民币12900元,每天还本付息60-70元;20个银卡为一个皇冠人民币25800元,每天还本付息120-130元,并承诺返利14个月,返利200%以上,以此吸引老人进行投资。至2018年12月,刘某某推销“海博惠会员”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99.0294万元,已退还本金人民币80.67143万元,未退还本金人民币1183.58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海博惠商场”升级为名义停止返利,同年5月以返还多宝币及网上售卖多宝币的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返还部分本金。同年6月,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在“安远博远”和刘某某进行宣传销售“万全延龄膏”,承诺1000元购买一份“万全延龄膏”,一个月后返还本金1000元并额外获得100元推广费,“万全延龄膏”累计销售53份,涉案金额人民币5.3万元,未退还金额转换为多宝币形式。同年8月,江西利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在“安远博远”和刘某某进行宣传“肾力归来”保健品,并承诺5000元购买一份“肾力归来”,一个月后返还本金5000元并额外获得500元推广费,实际未退还,后转换为多宝币形式,“肾力归来”共销售52份,涉案金额人民币26.4万元。此外,被害人谢某某出资人民币31984元购买了“任意宝”、后被算入积分折抵购买了30000元的“肾力归来”;被害人李某某出资人民币8000元购买了“任意宝”,后获返还8800元。至同年12月,刘某某推销“万全延龄膏”“肾力归来”“任意宝”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5.6984万元,退还本金人民币4.1234万元,未退还本金人民币31.575万元。

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经营“安远博远”期间其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73)转账给上家兰某乙名下4个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41.8481万元,均是“安远博远”的营业收入;兰某乙银行账户转账给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21.371905万元,包括返还给被害人的资金、店内日常开销、员工工资。刘某某共领取15个月的工资,个人获利约人民币48000元。

根据目前已知被害人报案统计共54人,投资本金人民币234.7278万元,共计退还本金人民币84.79483万元,目前仍有人民币149.933万元本金尚未归还。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列为网逃,同年10月29日主动到安远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赖某某、杜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徐某某、谢某某54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兰辉、兰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安远县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人民币234.72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强英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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