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永清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5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2019年5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深圳**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本金合计人民币8991355元,已兑付客户总金额合计人民币48564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集资参与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