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游戏刷单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密某某、董某甲、马某甲等13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563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刘某某已归还本金1328162元,支付利息1350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向密某某英吸收存款共计899500元(含倪某某20000元、何某某90000元),已归还本金371162元,支付利息29400元;
2、2019年3月至8月,向金某某吸收存款共计760600元(含张某某6000元),已归还本金447000元,支付利息39950元;
3、2019年5月至8月,向董某甲吸收存款共计252000元(含董某乙30000元),已归还本金53000元,支付利息19950元;
4、2019年6月至7月,向马某甲吸收存款共计170000元,已归还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20600元;
5、2019年6月至7月,向应某某吸收存款共计210000元,已归还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0500元;
6、2019年6月至7月,向钟某甲吸收存款共计164000元,已归还本金120000元,支付利息13400元;
7、2019年7月,向马某乙吸收存款共计90000元,已归还全部本金,支付利息800元;
8、2019年7月,向董某丙吸收存款共计12000元,已归还全部本金,支付利息400元;
9、2019年7月,向钟某乙吸收存款共计5000元,已归还全部本金,支付利息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与被害人密某某、金某某、董某甲、马某甲、应某某、钟某甲达成协议,归还密某某274000元、金某某136500元、董某甲89500元、马某甲9700元、应某某50000元、钟某甲15000元,上述六名被害人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密某某、金某某、马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