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8〕1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系西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钟楼**区**。2018年9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5月,**公司(已起诉)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校区)、高新区(高新校区)、经开区(经开校区)、碑林区(交大校区)、新城区(轻工校区)和莲湖区(钟楼**区),由被告人刘某某和冯某某、高某乙、张某某、卫某某、戴某某、韩某某(均已起诉)等人采用地推、发传单、电话推销、网络推销等方式,以感恩免费学、聚划算等回馈补课活动为诱饵,承诺以预付教育培训费赠送课时费,并按协议期限部分或全部返还所缴教育培训费的形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担任*甲校区**,负责公司和钟楼**区的决策、经营、管理等工作,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审计,刘某某任职期间的涉案合同人数、金额分别共计634人、64254548元。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商资料、情况说明、课外辅导委托协议、交款证明等;
2、证人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犯高某乙、卫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冯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审计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乙校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其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审计鉴定意见书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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