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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镇**路**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一次退回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沣东新城分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30日二次退回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沣东新城分局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姚某某(已判刑)以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借款建校为名,组织业务员在社会不特定人群中以一年期借款20%-25%、二至三年期借款40%-100%的高息非法集资。2009年10月,姚某某出资成立了陕西汇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衡公司),并利用汇衡公司名义为财贸学院非法集资。姚某某将非法集资所得大部分用于投资其他项目与挥霍,只有极少部分用于学校建设,与其向群众承诺用途严重不符。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集资业务员,负责联系老投资客户续单及协助新客户办理投资手续,并向新老客户许以年24%-28%不等利息,每单提成2%-6%,期间经手客户约30-50名,实际获取非法所得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审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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