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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密山市居民金某某(另案处理)在讷河市申请注册成立讷河市**日用品商店(**一店),隶属于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管理。2016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日用品商店一店店长。刘某某向社会公众宣传,办理不同金额的银卡、金卡、钻石卡、白金卡、翡翠卡后,可以成为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会员,公司会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向社会收取注册会员资金。自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刘某某收取集资参与人李某某、赵某某、边某某、高某某等63人向**公司交纳的人民币10,657,022元。期间,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5,903,801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753,221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银行卡转账交易记录、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商城会员章程、**工商档案;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安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黑安联[2019]会司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宏宇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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