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自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并于2020年1月11日退回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网络投资平台,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投入资金产生21倍积分,每天返还总积分的万分之五,积分可提现,四个月即可收回本金,再返还的积分均为盈利。为募集资金投入****平台,2017年4月13日,黄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某某、胥某某(未参入经营)在平度市注册成立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度运营中心),黄某某任董事长,被告人刘某某任总经理(2018年4月离任),二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公司成立后通过微信、宣传车、发放宣传单页和口口相传等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通过“全款购车一年全额返还”、“三折、五折购车由公司办理车贷缴纳首付并承担后续贷款费用”和“虚拟购房一年返还全款”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公司一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228.1950万元;其中从2017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总经理期间一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198.1950万元。2017年9月19日,黄某某、刘某某注册成立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成立各乡镇网点,除了延续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以卖车、售房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外,还增加了“交押金免费租车,一年后返还押金”的租车业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公司一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547.9215万元;其中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总经理期间一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266.5030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电话后到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于某某、穆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岛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青正明审字(2020)04003号对黄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平度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出具的微信公众号“****平度运营中心”的网上涉案证据。6.视听资料:审讯被告人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合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4.698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立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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