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8********,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公司**平台操盘手,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某某俊在不具备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邢某某、潘某甲、吴某某、赵某某、潘某乙、陈某某、莫某某、胡某甲、张某甲、胡某乙等人,先后成立**、**公司、***、湖北***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以下简称“**”系公司)并由王某某俊实际控制,以***、***店铺、**平台、**商城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为幌子,雇佣邵某某、周某某和撒某某为负责人的**平台操盘团队,通过网站、微信群及举办会议、活动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模式如下:

1.线下实体招揽加盟商骗取资金

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某某等人先后成立**公司、***和***,通过“**”系公司各地市场运营人员,以招商会、微信群、培训讲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推销保健品、岫玉等商品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以一次性缴纳相应费用获取加盟商资格,后续使用积分折抵进货款的形式承诺保本返利,骗取加盟费,逐步形成**平台和**商城的市代理、区代理和服务网点三个加盟商层级。

2.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骗取资金

2014年6月,王某某在嘉兴成立**公司,经陈某某推荐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平台软件,2015年7月通过**公司运行**平台,在未取得金融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将平均价值仅为100元/件左右的岫玉单件包装成原始资产包,由***和湖北**两家关联公司先后以2000元某甲3000元的初始单价,在一级市场向各级加盟商和会员发售共30期原始资产包收取认购款,再将原始资产包作为交易标的挂在**平台二级市场,吸引会员入金某某类似证券化交易的模式开展网上玉石订单交易,收取买卖双方千分之三的交易手续费;以区域提成、推荐提成、地区市场排名提成等多种提成方某某会员在**平台的采购专款积分指定消费为诱饵,刺激***、***加盟商积极发展平台会员。2016年7月,王某某指使陈某某、潘某乙等人以**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名称和经营范围经省金融办报备的禾某某,将**平台挂在禾某某名下进行交易,对外宣传是经批准的禾某某**平台。收购禾某某之后,**平台会员数量、原始资产包申购量及入金量开始急剧增加。

王某某俊等人以***加盟店中“金镶玉”岫玉产品的标价虚构所发售的原始资产包具有十倍增值空间,承诺资产包价格涨至十倍时由公司向会员回购,推出承诺6个月后双倍返还资产包交易款的“1+1交割”等交易规则,诱使**平台会员为获取高额资金返利,通过认购原始资产包及入金参与平台交易。为达到持续吸收、占有会员资金的目的,王某某等人先后花费巨额资金雇佣邵某某、周某某为首和撒某某为首的两支操盘团队,通过操作**公司提供的公司自用账户和自留资产包、虚拟资金流水,采取高进低抛、自买自卖等方式干预、改变盘面趋势、方向和震荡幅度,给**平台会员造成每期资产包交易量活跃、价格总体上扬的盘面假象,吸引会员大量投入资金,并根据指示在资产包涨幅趋近十倍时用虚拟资金回购。王某某等人未使用第三方监管账户监管会员出入金,而是通过**公司财务部和结算部等人员核对会员银行入金款后手工录入**平台,以使会员交易账户资金与公司账户资金脱节,给会员造成账目资产持续盈利的假象,会员入金款实际已被王某某等人蓄资金池用于兑付十倍回购、“1+1交割”的会员出金等占有使用。**平台资产包的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等事项均未依规向金融办报备,属于违规交易,王某某等人明知禾某某被金融办要求关闭,仍先后迁移至江西于都、辽宁岫岩继续非法集资。

3.网上商城充值和开店骗取资金

2016年12月,为骗取资金兑付**平台会员出金,王某某等人联系魏某某在杭州萧山成立**公司,设立**商城网上交易平台,向**加盟商和会员发布积分充值促销奖励活动,即现金充值按1比3获取积分(1个积分可按1元某商城使用)后还可按70%比例循环使用积分,以充值返利的高额回报非法集资。同时,**平台的账户资产按1比3平移为**商城积分。2017年6月,王某某等人在**公司设立**商城积分兑现平台和积分兑换模式,但通过**公司账户返还兑现1%的比例后未能持续兑付。同年8月,为兑付**商城积分和**平台会员出金,王某某俊等人上线运行新版**商城,以无风险开店、不盈利全额返还现金的承诺为诱饵,吸引会员用现金、**账户资产、**宝积分在新版商城投资开店,继续骗取资金。

王某某等人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先后组建“**”系相关公司,招聘人员到公司任职。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受雇担任****公司**平台操盘手,在此期间**平台非法集资金额约为65亿余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打电话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出赃款5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税务资料,纳税情况说明,反馈函,工作笔记本,劳动合同,工商处罚材料,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情况说明,退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本,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银行存款冻结手续,房屋及车辆查封手续,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房产消费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获利统计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陆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钟某某、伍某某、陆某乙、夏某某、俞某某、黄某某、潘某丙、秦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同案犯周某某、邵某某、韩某某、果某某、卢某某、袁某某等人的供述;

4、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宣传视频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晓霞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赃款543000元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