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口市航空路8-1号,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栋**层**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1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丹江口市招聘**张某甲等人,通过**拨打电话、外出寻找客户宣传、客户介绍等公开宣传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分别以支付1.8%-2%月息借款和足球竞猜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3325.6万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吸收的资金被刘某某用于对外借款、在武汉市、上海市经营彩票业务、在东莞市经营**厂、在丹江口市经营餐饮、彩票、抵押车、在老河口市经营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及为自己及其妻子金某某购买车辆等个人、家庭消费。2019年3月26日刘某某因无力支付本息导致案发,致使投资人3325.6万元资金无法收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在上海市奉贤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又于2015年11月25日在丹江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为刘某某。刘某某先后租赁丹江口市人民路广播局对面二楼、丹江口市**大道西侧**商住楼临街二层房屋,作为**分公司办公场所,在未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情况下,**洁等**,通过公开宣传吸收公众资金。刘某某要求**对客户宣传公司经营多种产业实体,投入的资金安全有保障,宣传在该公司投资理财效益高,承诺借款期限3个月的月息1.8%,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月息为2%,借款合同到期后保证连本带息解约支付。截止2018年9月,刘某某以**分公司名义,先后在向张某乙、龚某某等269人,吸收资金共计2795.8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18.1075万元,尚有2795.8万元本金未退还。
二、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丹江口市**路**楼**楼经营**处转让来的体育彩票店,刘某某让**杨某某等人给投资人宣传“足球竞猜”玩法,该玩法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是1万元以月息4%的利息支付客户,一个月一结算;方案二是1万元按计划翻6天(即输了翻倍追加本金),刘某某保证客户1万元每月利润1200元。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投资人出具加盖有“足球竞猜”印章的收据,让投资人预交备用金玩“足球竞猜”,以此方式吸收杨芬、张某丙等149人资金529.8万元,支付利息0.7395万元,尚有529.8万元本金未退还。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龚某某等人的陈述;4.丹江口汉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