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县**镇**村**号。2018年4月9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后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和尚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在邢台市一茶楼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依托网上商城,发展会员,即交纳1980元为一单成为公司会员,公司每天返利19.8元,并获得同等价值的产品,然后通过关注公司的公众号登录会员系统操作体现保单。该模式有回本奖(即100天回本,200天双倍返还),推荐奖(六个星级会员,五个董事,按级推荐会员获得佣金)两个模式。被告人刘某某自加入会员后截止到2017年5月共吸收郭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27人投资,共吸收存款982540元,造成实际损失902458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4月8日被郭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登记名单、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占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00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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