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捕前住通辽市开鲁县**镇****小区东侧门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开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上级院指定,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开鲁县***保健品商店(以下简称“***店”)于2016年11月14日注册成立,法人姜某某。2017年5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店店长职务。2018年2月份***店停止营业,刘某某又继续担任新成立的开鲁**店店长。在担任店长期间,刘某某主要负责收取投资款、将投资款转给总公司、发放返利钱,并积极向中、老年人进行宣传投资高额返利模式,诱使他人进行投资。截止案发时,***店、**店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15240.00元,其中刘某某担任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存款4142720.00元,尚有2438770.00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工商登记档案、会员申请表、会员章程、礼品兑换表、银行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袁某某、唐某某、牟某某、刘某甲、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彭某某、刘某乙等51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晓倩
检察员:王 道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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