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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刘汉市,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9月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汉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4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刘汉市以口口相传、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同学、老乡等宣传为其提供的网上店铺商家“刷单”(一种虚假交易),可赚取3%-7%的高额佣金,或使用支付宝花呗、借呗、微信微粒贷、信用卡等进行扫码支付或贷款等,套取现金转给被告人刘汉市,由其进行“刷单”等,可收取月利息4%-7%的高额利息,先后招引被害人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加入,并鼓动加入者继续招引人员,以此吸收资金存款,后其按时付还本金及佣金或利息,逐渐取得各被害人信任。至2018年1月左右,因部分参与“刷单”的被害人提前退出,被告人刘汉市为此付还被害人的本金、佣金或利息及“刷单”商家的违约金等,后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其逐渐没有实际进行网上“刷单”,但其仍以此为由继续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吸收资金存款,将吸收的资金付还个别被害人到期的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待该被害人还清款项后,又鼓动其再次套现,并将部分利息提高到月利息8%或9%,同时承诺一定期限内付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再次吸收资金去付还其他被害人的到期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等,以此不断吸收资金维持周转。从2018年8月左右开始,其逐渐无法付还部分被害人的本金及利息,后又无法再吸收新的资金存款,致其最后无法付还任何被害人的资金本金及利息等。

经查,被告人刘汉市以上述方式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先后向被害人詹某甲、詹某乙、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詹某丙、曾某某、柯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招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陈某丙、詹某丁、黄某甲、黄某乙等18人非法吸收资金存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128475.45元,所吸收资金款项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及本金、银行及第三方平台套现所产生的手续费以及商家的违约金等,至今尚未归还被害人的款项合计2891285.38元。

经饶平鑫正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刘汉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刘汉市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1iuhanshi888)账号、支付宝(15920306829)账号,非法吸收詹某乙等受害者的资金总额13128475.45元,其中第三方平台套现金额3441767.00元。未归还总额2891285.38元,其中第三方平台套现金额779495.38元。根据曾某某本人自愿放弃债权书,放弃债权700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汉市在其住家被民警传唤到上饶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被告人刘汉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詹某乙、廖某某、詹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汉市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汉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汉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奕瀚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汉市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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