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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08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街道*******组,现住****公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在农安县**镇注册成立**县****商务中心,在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发放传单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重庆******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为依托,以购买商品返还高额积分,实为投资返利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自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共吸收42人存款人民币572,160.00元,已返还人民币141,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甲夏某某、、蔡某、、田、廖某甲、梁、王、李某甲、李某乙、熊某某、王某乙、彭某某、薛某某、庞某某、王某丙、孙某某、卢某某、丁某某、廉某乙、刘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王某丁、徐某某、于某某、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王某戊、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丙、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刘某丁、李某丙、程某某、刘某戊、宫某某、邓某某、王某已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亚男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卷宗材料及证据共八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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