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白城市洮北区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对位于**镇**社的刘某某家(**奶站)中的40头牛(全部为大牛)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卖,如须买卖须向法院提交所得价款。刘某某在明知财物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5-2016年间分两次将法院所查封物变卖,但价款并未偿还张某某也未向法院提交所得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法院查封财产期间,将法院所查封物变卖,但价款并未偿还应还的债务也未向法院提交所得价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苑鹏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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