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工人,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向包某某索要欠款,将包某某拽上轿车,并带至被告人刘某某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的家中,不让包某某离开,直至该区马厂湖派出所民警于同年11月29日10时许处警后将包某某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夏某某、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电话:1476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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