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9日被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因为与王某某的叔叔王某有经济纠纷,伙同四人用胶带将王某某从秋村家中捆绑用衣服蒙头后,用一辆面包车拉至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谢旗营镇北小段村郭某某家东房内。2015年5月26日凌晨5时许,王某某用指甲刀将反绑的胶带剪开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高鹏飞
2015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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