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感情纠纷,2019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得知王某某在昭阳区**小区,便驱车前往**小区,在**小区地下停车库找到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将王某某上衣脱光并用其手机进行拍照,后刘某某将王某某带至**路**公寓巷道内租住的一民房内,将王某某反锁于出租房内,在出租房内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再次对王某某实施殴打,19时50分许王某某被龙泉派出所民警解救。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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