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岳阳**电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荣家湾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被追尾,肇事司机逃离。之后刘某某和朋友一起喝了点啤酒。刘某某因生活不顺想自杀,并在自杀之前想找一个人诉说自己的心事,于是刘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来到**时尚宾馆,刘某某到酒店前台外看到女服务员王某某正在睡觉,随后刘某某翻进前台里面用右手从王某某的后侧将王某某的脖子环抱住,并用手中的美工刀抵住王某某的脖子,刘某某并威胁王某某要其配合,刘某某将随身携带的透明胶带拿出来给王某某,要王某某将小腿绑上,刘某某又用胶布将王某某的双手绑上,刘某某从前台拿了一包黄芙蓉王香烟和打火机。 刘某某搀扶王某某乘坐电梯来到7楼天台处。刘某某带着王某某到电梯机房的房间内,刘某某跟王某某聊天一直到早上8时许,吴某某发现王某某不在前台,便打电话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向吴某某谎称自己不舒服在家中,吴某某通过查看酒店内监控发现王某某被人带走,随后报警。民警在**时尚宾馆楼顶平台处找到刘某某和王某某,经过民警的劝解,刘某某将王某某释放,随后刘某某被传唤至岳阳县公安局中心执法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检测报告;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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