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8月17日晚8时左右,在无极县七汲镇七汲村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工厂内伙同任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控制被害人吴某某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
2015年04月14日1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并指使韩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在逃)、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正无路北苏镇附近截停冀A*****货车,韩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用铁斧将该货车上的大灯、玻璃、手机等物品砸毁,该车上被砸毁物品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合计5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组织同伙拦截、打砸他人货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