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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8月17日晚8时左右,在无极县七汲镇七汲村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工厂内伙同任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控制被害人吴某某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

2015年04月14日1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并指使韩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在逃)、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正无路北苏镇附近截停冀A*****货车,韩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用铁斧将该货车上的大灯、玻璃、手机等物品砸毁,该车上被砸毁物品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合计5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组织同伙拦截、打砸他人货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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