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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21987********,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庄**号,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城*号楼*单元***,个体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截停被害人王某某乘坐的出租车,又驾车强行将王某某带回许昌市**路***城*号楼*单元***室内,以要求复合二人情人关系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某人身自由,至2020年8月22日22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身上所穿着的衣物全部撕毁,并辱骂王某某。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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