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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66岁,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53********,汉族,小学文化,孝义市**乡**村人,务农,住本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的女婿杨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张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将其非法持有的两支枪、七发子弹及一枚木柄手榴弹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藏匿,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枪支、子弹和手榴弹用塑料布包裹后,埋藏于其房屋西边的荒地。2019年7月14日,该枪支、子弹和手榴弹被孝义市公安局查获。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家中查获的2支疑似猎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从刘某某家中查获的7发疑似猎枪弹认定为民用制式12号猎枪弹。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六六工厂安全保卫处鉴定,从刘某某家查获的一枚疑是爆炸物手榴弹为军用1967年式木柄手榴弹,生产制造于1975年,该枚手榴弹火工品诸元齐备具有正常的爆炸杀伤力(杀伤半径为7米),属于军用手持杀伤性武器弹药。

2011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的女婿杨某某将2支手枪和18颗子弹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2支手枪和18颗子弹藏至其家中放衣服的箱子里面。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张某乙将该2支手枪和18颗子弹上缴孝义市公安局。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上缴的2支疑似手枪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张某乙上缴的18发疑似猎枪弹认定为12号民用制式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说明;

3、鉴定意见;

4、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法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4支,手榴弹一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德光

                             助理检察员:张建飞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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