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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中午,因刘某甲的鸭子吃了刘某某田里的谷子,导致刘某某心里面不舒服,遂从自己卧室床背后拿出枪,另一间房间墙上拿出装火药的包,在屋檐坎上装好火药在枪里,径直走到屋旁边的泥巴公路上对着一群鸭子中的一个鸭子扣了一枪,将一只鸭子打死,后又回家去装火药准备再一次打鸭子,因没有看见鸭子便返回家,将未退火药的枪又放在床背后。

2020年9月3日19时许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接报警后,民警于2020年9月3日20时许,依法到刘某某家里面搜查,刘某某故意刁难民警不让其找到火药枪,经民警多方查找后在刘某某的家里卧室床背后找到火药枪,又在另一间房屋墙上找到装火药的包。

2020年11月3 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将枪支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2020年11月13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宜公物鉴(痕)字[2020]98号”的枪支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2020年11月3 日叙州区公安分局柳嘉镇派出所送检实验室编号为“2020400098-01 ”的一件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552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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