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800元向泸西县**镇**村村民“**”购买了一支枪,后刘某某又到***集市分别以50元、25元购买了铁沙和子弹(火药),购得枪弹后拿回家存放于房间内墙角。2020年4月19日,刘某某将枪弹拿出把铁沙填充到枪管内,装上子弹(火药),刘某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导致枪支击发,致使刘某某面部受伤并前往医院治疗,民警在获悉该情况后到刘某某家搜查,查获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弹。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顾某某、姜某某、祝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海某某、海某甲、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红公(司)鉴(痕检)字〔2020〕102号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